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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对日本海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生产实行专顶(特许)辅捞许可制度的通知

  五、进入日本海公海生产和北太平洋公海探捕鱿鱼的渔船,应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防止发生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涉外事件,应按照外交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告各有关主管部门。
  六、作业期间,生产船和探捕船每天应定时向所属海区渔政局报告当天中午12时的船位和动态情况。
  七、海区渔政局应切实做好海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监部门负责港口、码头的管理。
  八、严禁无证渔船擅自进入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生产鱿鱼,被查获的无证作业渔船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附毗邻海域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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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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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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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名 号  │       │船长姓名 │        ┃
  ┠──────┼───────┼─────┼────────┨
  ┃船 籍 港  │       │生产海域和│        ┃
  ┃      │       │ 捕捞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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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机额定功率│       │千瓦(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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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吨 位  │       │核定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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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
  ┃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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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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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区渔政局意见                      ┃
  ┃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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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审批意见                      ┃
  ┃                             ┃
  ┃许可证编号(  ) 专 字第  号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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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第一联留农业部备案                  ┃
  ┃   第二联留海区渔政局备案               ┃
  ┃   第三联留省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联留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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