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入日本海公海生产和北太平洋公海探捕鱿鱼的渔船,应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防止发生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涉外事件,应按照外交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告各有关主管部门。
六、作业期间,生产船和探捕船每天应定时向所属海区渔政局报告当天中午12时的船位和动态情况。
七、海区渔政局应切实做好海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监部门负责港口、码头的管理。
八、严禁无证渔船擅自进入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生产鱿鱼,被查获的无证作业渔船按照《
渔业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附毗邻海域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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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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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电 话 │ ┃
┠──────┼───────┼─────┼────────┨
┃船 名 号 │ │船长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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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籍 港 │ │生产海域和│ ┃
┃ │ │ 捕捞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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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额定功率│ │千瓦(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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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吨 位 │ │核定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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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
┃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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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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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渔政局意见 ┃
┃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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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审批意见 ┃
┃ ┃
┃许可证编号( ) 专 字第 号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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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第一联留农业部备案 ┃
┃ 第二联留海区渔政局备案 ┃
┃ 第三联留省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联留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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