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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对日本海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生产实行专顶(特许)辅捞许可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

农业部关于对日本海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生产实行专顶(特许)捕捞许可制度的通知
(农渔发(1994)3号 1994年3月25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产(厅)局、各海区渔政局,各有关海洋渔业公司:

  开发利用日本海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等我国毗邻海域的鱿鱼资源是我 国渔业近期发展的重点之一。近几年来,我国“舟渔”等海洋渔业公司对日本海公海鱿鱼的开发利用取得很大成功,效益显著,去年我国对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的探捕也取得良好效果。鉴于目前要求赴日本海公海生产鱿鱼的渔船越来越多,根据日本海的鱿鱼资源状况和有关国家对我入渔日本海公海的态度,为合理利用日本海公海的鱿鱼资源,避免俄、日等沿岸国对我入渔日本海公海的反应过份强烈,以利长久利用该海区的渔业资源,尽快开辟北太平洋公海鱿鱼后备渔场,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我国远洋鱿鱼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令第1号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自1994年起,对日本海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赴日本海公海生产鱿鱼的渔船数量。自1994年起,凡赴日本公海生产鱿龟的渔船,必须由所在公司向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表详见附表),经所在海区渔政局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方可进入生产。
  二、该项许可证于每年年初集中一次审批发放。今年4月底为1994 年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
  三、申请该项作业许可证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近海或外海捕捞许可证;
  2.符合一类航区的技术设备标准;
  3.具备钓捕鱿鱼的生产技术装备;
  4.具有国际通讯能力的船舶报务员。
  四、凡获得日本海公海鱿鱼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承担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的探捕任务,抽出一定数量的渔船参加统一组织的探捕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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