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领域
选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废旧金属再生利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再制造等领域,依托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明确回收处理技术路线,提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区别不同领域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制定法规,完善政策,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产业园区
选择不同类型的工业和农业园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通过试点,探索在充分考虑资源条件、产业布局、市场需求以及经济和环境成本的前提下,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产业园区的思路,并对进入园区的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探索园区集约用地、集中供热和废物集中处理方式。
(四)省市
选择不同类型的省市,依托有关省市政府开展试点。通过试点,提出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思路和对策措施。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同时,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有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能,从宏观层面上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包括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法规及相关标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支持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及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对试点方案中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组织实施循环经济试点。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五、对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实施单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编制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和商务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试点单位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时,要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试点省市要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