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
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5]219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抓紧组织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一、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
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总局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统计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