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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科工三司[2005]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交海发[2005]152号)。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造船企业的管理,保证船舶建造的基本安全质量,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写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5年10月)

目次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1.2 船舶分类
  1.3 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原则
  1.4 船舶生产企业分类
  2 通用要求
  2.1 营业执照及政策要求
  2.2 注册资金
  2.3 所有权证明
  3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3.1 生产设施
  3.1.1 生产场所
  3.1.2 岸线长度
  3.1.3 船台
  3.1.4 下水方式
  3.1.5 建造方法
  3.1.6 舾装码头
  3.1.7 放样设施
  3.1.8 下料设施
  3.1.9 起吊能力
  3.2 生产设备
  3.2.1 船体加工设备
  3.2.2 机加工设备
  3.2.3 涂装设备
  3.3 计量检测
  3.3.1 计量器具
  3.3.2 检测设备
  3.3.3 计量检测要求
  3.4 人员
  3.4.1 企业技术负责人
  3.4.2 专业技术人员
  3.4.3 技术工人
  3.5 管理
  3.5.1 质量保证机构
  3.5.2 质量主管领导
  3.5.3 方针目标
  3.5.4 质量管理文件
  3.5.5 采购质量控制
  3.5.6 过程质量控制
  3.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3.5.8 质量信息管理
  3.5.9 技术管理
  3.5.10 质量检验管理
  3.5.11 外包(外协)管理
  3.5.12 焊接材料控制
  3.5.13 设施设备管理
  3.5.14 文明生产
  3.5.15 安全生产
  3.5.16 环境保护和卫生
  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4.1 生产设施
  4.1.1 生产场所
  4.1.2 室内仓库或加工车间
  4.1.3 下水设施与分包控制
  4.2 生产设备
  4.2.1 附属于生产设施上的设备
  4.2.2 固定设备
  4.2.3 建造设备及工具
  4.3 计量检测
  4.3.1 计量器具
  4.3.2 检测设备
  4.4 人员
  4.4.1 技术负责人
  4.4.2 一般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4.5 管理
  4.5.1 质量保证机构
  4.5.2 质量主管领导
  4.5.3 方针目标
  4.5.4 质量管理文件
  4.5.5 采购质量控制
  4.5.6 过程质量控制
  4.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4.5.8 质量信息管理
  4.5.9 技术管理
  4.5.10 质量检验管理
  4.5.11 外包(外协)管理
  4.5.12 设施设备管理
  4.5.13 焊接材料控制
  4.5.14 文明生产
  4.5.15 安全生产
  4.5.16 环境保护和卫生
  5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5.1 生产设施
  5.1.1 生产场所
  5.1.2 放样间
  5.1.3 成型车间(包括甲板糊制车间)
  5.1.4 贮存仓库
  5.2 生产设备
  5.2.1 专用设备及工具
  5.2.2 下水设施
  5.2.3 金属加工设备
  5.3 计量检测
  5.3.1 计量器具
  5.3.2 检测设备
  5.3.3 计量检测管理
  5.4 人员
  5.4.1 技术负责人
  5.4.2 技术人员
  5.4.3 检验人员
  5.4.4 技术工人
  5.5 管理
  5.5.1 质量保证机构
  5.5.2 质量主管领导
  5.5.3 方针目标
  5.5.4 质量管理文件
  5.5.5 采购质量控制
  5.5.6 过程质量控制
  5.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5.5.8 质量信息管理
  5.5.9 技术管理
  5.5.10 质量检验管理
  5.5.11 外包(外协)管理
  5.5.12 设施设备管理
  5.5.13 文明生产
  5.5.14 安全生产
  5.5.15 环境保护和卫生
  6 附件
  附件一:一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附件二:二级Ⅰ类、Ⅱ类、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附件三:三级Ⅰ类、Ⅱ类、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附件四:Ⅰ类、Ⅱ类、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附件五:Ⅰ类、Ⅱ类、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1.1.1 船舶。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建造的船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和登记的船舶,以及在国内建造的出口船舶。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机动或非机动的船、艇、筏、水上飞机、潜水器以及移动式和固定式海洋平台。
  1.1.2 船长。一般船舶的船长指船舶的总长;渔业船舶的船长指自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
  1.2 船舶分类
  根据我国船舶生产的具体情况,各类船舶的分类按表1,钢质一般船舶的分类按表2。

  表1:

船舶分类



┌──────┬─────────┬────────────────┐
│船舶    │大  类     │ 中   类           │
│      ├─────────┼────────────────┤
│      │一般船舶     │ 钢质一般船舶          │
│      │         ├────────────────┤
│      │         │ 铝质一般船舶          │
│      │         ├────────────────┤
│      │         │玻璃钢一般船舶         │
│      ├─────────┼────────────────┤
│      │渔业船舶     │ 钢质渔业船舶          │
│      │         ├────────────────┤
│      │         │玻璃钢渔业船舶         │
│      │         ├────────────────┤
│      │         │ 木质渔业船舶          │
└──────┴─────────┴────────────────┘


  表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



┌──────┬────────┬────────┬───────────┐
│钢质一般船舶│钢质普通船舶(包│钢质普通机动船舶│海洋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
│      │括艇、筏)(指相│        ├───────────┤
│      │对特种船舶而言,│        │江海型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      │设计和建造难度一│        ├───────────┤
│      │般、技术含量及安│        │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
│      │全性要求相对较低├────────┼───────────┤
│      │的船舶)    │钢质非机动船舶 │海洋钢质非机动船舶  │
│      │        │        ├───────────┤
│      │        │        │江海型钢质非机动船舶 │
│      │        │        ├───────────┤
│      │        │        │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
│      ├────────┼────────┴───────────┤
│      │钢质特种船舶(指│1、近海航区、沿海航区和无限航区航行的客 │
│      │设计和建造难度都│滚船、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液化石│
│      │比较大、技术含量│油气船(驳)、油船以及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
│      │及安全性要求都比│的客船;2、内河航行的船长大于60m的客船、│
│      │较高的船舶)  │客滚船、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液化│
│      │        │石油气船(驳)、旅游船以及闪点小于60℃的│
│      │        │油船;3、海洋开发船;4、特种工程船(打捞│
│      │        │救助船、潜水作业船、破冰船、浮船坞、水上│
│      │        │作业平台);5、调查船;6、高速船;7、载 │
│      │        │驳船;8、水上飞机、9、潜水器、10、海洋推│
│      │        │(拖)船。               │
│      ├────────┼────────────────────┤
│      │海洋平台    │1、移动式海洋平台;固定式海洋平台    │
└──────┴────────┴────────────────────┘

  1.3 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原则
  船舶生产企业按照其规模、生产船舶的类别、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进行分级和分类,并采用包容制。
  1.4 船舶生产企业分类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三级10个类别,见表3。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企业分为3个类别,见表4。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个类别,见表5。
  ※说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正在报批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仍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认可管理。本基本要求中暂不包括对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具体要求。

  表3: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表



┌─┬─┬──────┬──────┬──────┬──────┬──────┬─────┐
│一│类│  Ⅰ类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     │
│级│别│      │      │      │      │      │     │
│ ├─┼──────┼──────┼──────┼──────┼──────┼─────┤
│ │生│船长>150m、│150m≥船长>│120m≥船长>│船长≤90m、 │      │     │
│ │产│或空船重量>│120m、或5000│90m、或3000t│或空船重量≤│      │     │
│ │能│5000t、或主 │t≥空船重量 │≥空船重量>│1500t、或主 │      │     │
│ │力│机功率>6000│>3000t、或6│1500t、或400│机功率≤1000│      │     │
│ │ │kW的钢质普通│000kW≥主机 │0kW≥主机功 │kW的钢质普通│      │     │
│ │ │船舶、钢质特│功率>4000kW│率>1000kW的│船舶和钢质特│      │     │
│ │ │种船舶以及移│的钢质普通船│钢质普通船舶│种船舶。  │      │     │
│ │ │动式和固定式│舶和钢质特种│和钢质特种船│      │      │     │
│ │ │海洋平台。 │船舶。   │舶。    │      │      │     │
├─┼─┼──────┼──────┼──────┼──────┼──────┼─────┤
│二│类│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
│级│别│      │      │      │      │      │     │
│ ├─┼──────┼──────┼──────┼──────┼──────┼─────┤
│ │生│      │      │120m≥船长>│90m≥船长>6│船长≤60m、 │     │
│ │产│      │      │90m、或3000t│0m、或1500t │或空船重量≤│     │
│ │能│      │      │≥空船重量>│≥空船重量>│500t、或主机│     │
│ │力│      │      │1500t、或400│500t、或1000│功率≤500kW │     │
│ │ │      │      │0kW≥主机功 │kW≥主机功率│的钢质普通机│     │
│ │ │      │      │率>1000kW的│>500kW的钢 │动船舶和船长│     │
│ │ │      │      │钢质普通船舶│质普通机动船│≤90m的钢质 │     │
│ │ │      │      │以及内河航行│舶和110m≥船│非机动船舶。│     │
│ │ │      │      │的钢质特种船│长>60m的钢 │      │     │
│ │ │      │      │舶。    │质非机动船舶│      │     │
│ │ │      │      │      │。     │      │     │
├─┼─┼──────┼──────┼──────┼──────┼──────┼─────┤
│三│类│      │      │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级│别│      │      │      │      │      │     │
│ ├─┼──────┼──────┼──────┼──────┼──────┼─────┤
│ │生│      │      │      │90m≥船长>6│60m≥船长>3│船长≤30m │
│ │产│      │      │      │0m、或1500t │0m、或500t≥│、或空船重│
│ │能│      │      │      │≥空船重量>│空船重量>10│量≤100t、│
│ │力│      │      │      │500t、或1000│0t、或500kW │或主机功率│
│ │ │      │      │      │kW≥主机功率│≥主机功率>│≤100kW的 │
│ │ │      │      │      │>500kW的内 │100kW的内河 │内河钢质普│
│ │ │      │      │      │河钢质普通机│钢质普通机动│通机动船舶│
│ │ │      │      │      │动船舶和110m│船舶和90m≥ │和船长≤60│
│ │ │      │      │      │≥船长>60m │船长>30m的 │m的内河钢 │
│ │ │      │      │      │的内河钢质非│内河钢质非机│质非机动船│
│ │ │      │      │      │机动船舶。 │动船舶。  │舶。   │
├─┴─┴──────┴──────┴──────┴──────┴──────┴─────┤
│注:表中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下面和右下侧的所有类别。例如:1、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 │
│业包容一级Ⅱ类、一级Ⅲ类、一级Ⅳ类、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Ⅰ类、三级Ⅱ类、三│
│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2、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 │
│Ⅰ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和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3、二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
│包容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
└────────────────────────────────────────────┘


  表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类表



┌──┬────────────┬────────────┬────────────┐
│类别│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
│生产│生产船长>50m的铝质一般 │生产50m≥船长>24m铝质一│生产船长≤24m铝质一般船 │
│能力│船舶。         │般船舶。        │舶。          │
├──┴────────────┴────────────┴────────────┤
│注:表中的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的所有类别。例如:Ⅰ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Ⅱ类、Ⅲ│
│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
└─────────────────────────────────────────┘


  表5: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类表



┌──┬────────────┬────────────┬────────────┐
│类别│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
│生产│生产船长>24m玻璃钢一般 │生产24m≥船长>12m玻璃钢│生产船长≤12m玻璃钢一般 │
│能力│船舶。         │一般船舶。       │船舶。         │
├──┴────────────┴────────────┴────────────┤
│注:表中的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的所有类别。例如:Ⅰ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Ⅱ类、│
│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Ⅱ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
│业。                                       │
└─────────────────────────────────────────┘

  2 通用要求
  2.1 营业执照及政策要求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如水泥船)。
  2.2 注册资金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符合表6、表7、表8的要求。

  表6: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
│ 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    │ Ⅰ类 │ Ⅱ类 │Ⅲ类│Ⅳ类│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
│注册资金│20000 │10000 │5000│2000│1000│500 │200 │200 │100 │ 30 │
│(万元)│   │   │  │  │  │  │  │  │  │  │
└────┴───┴───┴──┴──┴──┴──┴──┴──┴──┴──┘


  表7: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
│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
├────────────┼──────┼──────┼──────┤
│注册资金(万元)    │1000    │500     │200     │
│            │      │      │      │
└────────────┴──────┴──────┴──────┘


  表8: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
│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
├────────────┼──────┼──────┼──────┤
│注册资金(万元)    │200     │100     │ 30     │
└────────────┴──────┴──────┴──────┘

  2.3 所有权证明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用地证明(或租赁协议),提供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3.1 生产设施
  3.1.1 生产场所
  3.1.1.1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与所生产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能力,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3.1.1.2 生产场所的面积应不低于表9规定的要求。

  表9: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最低要求



┌─────┬──────────────┬───────────┬──────────┐
│  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     │ Ⅰ类 │ Ⅱ类 │Ⅲ类│ Ⅳ类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Ⅰ类 │ Ⅱ类 │Ⅲ类│
├─────┼───┼───┼──┼───┼───┼───┼───┼───┼───┼──┤
│ 生产场所 │15.0万│12.0万│8.万│4.0万 │5.0万 │3.0万 │1.5万 │2.0万 │1.0万 │2500│
│面积(㎡)│   │   │  │   │   │   │   │   │   │  │
└─────┴───┴───┴──┴───┴───┴───┴───┴───┴───┴──┘

  3.1.1.3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独立的船体、机电生产车间。
  3.1.1.4 二级各类一般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有独立的船体、机电生产区域。
  3.1.1.5 三级各类一般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船体、机电生产区域。
  3.1.2 岸线长度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岸线。
  1)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450m;
  2)一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400m;
  3)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300m;
  4)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200m;
  5)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250m;
  6)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180m;
  7)二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110m;
  8)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150m;
  9)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100m;
  10)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50m。
  3.1.3 船台
  3.1.3.1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满足所建造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船台,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应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船台应保证船舶在建造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不允许的变形。
  3.1.3.2 各种船台都必须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3.1.3.3 船台上应设置坞墩(或胎架),坞墩(或胎架)的设置应保证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小于0.8m。
  3.1.3.4 应定期测量船台的下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每次测量结果应存档备查。
  3.1.3.5 一级Ⅰ类、一级Ⅱ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有固定船台(或船坞),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设有与之相配套的下水设施和固定起重设施。
  3.1.3.6 一级Ⅳ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有固定船台,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或混凝土平台基础,设有与之配套的起重设施。
  3.1.3.7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有固定船台。允许使用简易船台,简易船台表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应至少在坞墩以下浇铸满足所建造船舶耐压要求的混凝土地基或具有同等耐压要求的地基,每个坞墩主体应由钢筋混凝土浇筑而成。简易船台允许采用流动式起重设备。
  3.1.3.8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有固定船台或简易船台。允许使用临时船台,临时船台应为原始卵石层或经硬化处理的地基。坞墩(或胎架支柱)下面一般应使用钢筋混凝土或坚固的条石铺垫。应使用整体式坞墩,不允许使用散件坞墩。不允许直接在沙滩或沼泽地上直接铺墩造船。临时船台允许采用流动式起重设备。
  3.1.4 下水方式
  3.1.4.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下水必须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现代造船下水方式,具备相应下水方式的下水设施。
  3.1.4.2 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下水一般应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现代造船下水方式。允许采用其它有效而安全的下水方式(如气囊下水),但所采取的下水方式须经论证或计算。允许采用分包的方式进行外协下水,但应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
  3.1.4.3 无论是企业自备下水还是外协下水,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的技术状态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2)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资质;
  3)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并经船检部门同意。
  3.1.5 建造方法
  3.1.5.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3.1.5.2 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在建造船长>60m船舶时,一般应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在提出有效消除船体应力集中的施工工艺并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建造船舶所属船检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在建造船长<60m的船舶时,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
  3.1.5.3 二级Ⅲ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鼓励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3.1.5.4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弯板、肋骨成形、肋板成形、外板成形、折边等作业不允许采用切割成小段拼凑成形。
  3.1.6 舾装码头
  3.1.6.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拥有本企业所属的、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码头。
  3.1.6.2 二级各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拥有本企业所属的舾装码头或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区域,允许租用舾装码头,但应有租用协议书。
  3.1.6.3 三级Ⅱ类和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拥有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区域(或岸滩),允许租用舾装码头,但应有租用协议书。
  3.1.6.4 无论是本企业自备还是租用,以上要求的舾装码头、舾装区域(或岸滩)均应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3.1.7 放样设施
  3.1.7.1 一级Ⅰ类、一级Ⅱ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采用计算机放样。设有计算机放样中心。企业应设有专供肋骨型线1:1放样的平台,该平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滑,应能保证放样质量。
  3.1.7.2 一级Ⅳ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采用计算机放样,允许采用手工进行放样。采用手工进行放样的企业应设有放样间。放样间应设在室内,其面积应能保证展开本企业所生产最大船舶的船长。样板应由不易变形的材料制成。
  3.1.7.3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设有放样间,采用手工进行放样。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放样能力的分包方完成,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3.1.7.4 无论是企业自行放样还是外协放样,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放样间的面积和放样设备应能满足企业的放样要求;
  2)具有从事所建造船舶线型放样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适任的技术人员和放样人员;
  4)具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3.1.8 下料设施
  3.1.8.1 各类企业具备的下料设施应能满足下料的要求,保证下料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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