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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章程

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章程
(民办函[1994]74号1994年5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福利院的评审工作。
  第二条 评委会的宗旨是加速全国各地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步伐,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关系

  第三条 评委会是在民政部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级福利院评审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评审小组,由具有社会福利事业丰富经验的行政管理、医疗康复护理、财务、总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由民政部审批聘请,发给聘书后方能行使其职权。评审委员任期二年。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评委会工作任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制订出相应的评定细则,并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福利院的材料,按标准进行申报资格认定,并采取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审报告,报请民政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并进行答复。

第四章 评委会委员条件和职责

  第十条 评委会委员条件:
  1.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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