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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民办函[1994]74号1994年5月3日)

申报资格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已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中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福利院。
  二、具有一定规模,编制床位数必须在100张以上。
  三、精神文明成果显著,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的精神文明单位。
  四、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好,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五、精神病人福利院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二级以上等级医院标准。
  六、二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行政管理

 七、领导班子精干,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合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为90%以上。
  八、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大专文化程度的占2/3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在1名以上。
  九、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0%。
  十、工作人员与收、休养人员比例合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十一、思想教育经常化。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制度。
  十二、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行政管理、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政治思想工作等体系健全,有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
  十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收养人员或家属对院内工作满意率为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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