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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结售汇、外汇交易清算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结售汇、外汇交易清算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4年5月7日 交银发[1994]161号)


  过渡期结束,我行将从4月1日起建立一套完整的人民币和外币清算系统。
  一、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是各分支行根据规定将结售汇的差额通过总行参加上海的外汇交易市场平盘。
  二、交易清算方式
  总行与分支行进行清算,相互对开帐户,用5021总分行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三、根据上述原则,清算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手续如下:
  1.出口企业向银行结汇,分支行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外币)
  贷:5411兑换      (外币)
  借:5411兑换       (人民币)
  (按我行挂牌的买入价)
  贷:企业有关科目    (人民币)
  2.银行向进口企业售汇时,分支行的会计分录:
  借:5411兑换       (外币)
  贷:企业有关科目      (外币)
  借:企业有关科目       (人民币)
  贷:5411兑换      (人民币)
  (按我行挂牌的卖出价)
  3.分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售汇的轧差数报总行,委托总行抛出或补进外币。
  如分行轧差数是多头,作会计分录:
  借:5411兑换       (外币)
  贷:5011外汇联行往来  (外币)
  (发报行是分行,收报行是总行)
  借:5021总、分行往来   (人民币)
  贷:5411兑换      (人民币)
  (中心汇率及买入价的中间价)
  如分行轧差数是空头,会计分录则相反,汇率按中心汇率与卖出价的中间价。
  4.总行收到分行的报单,作会计分录:
  借:5011外汇联行往来    (外币)
  贷:5411兑换       (外币)
  借:5411兑换        (人民币)
  (中心汇率与买入价的中间价)
  贷:5021总、分行往来   (人民币)
  如总行收到相反的外汇联行往来报单,会计分录则相反,汇率按中心汇率与卖出价的中间价。
  大额结售汇面议的单独核算,核算办法同上,汇率根据总行套汇的证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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