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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家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1.3 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4)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4.2.2.1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2.2 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向全国发布橙色预警。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2.3.1 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严重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2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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