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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办法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办法
(外发[1994]20号 1994年6月28日)

  一、1994年7月1日前回国的述职、休假及执行公务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其国内工资由派出单位结算至6月30日,从7月1日算起,国内停留时间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的,按天计发国外职务工资,符合享受配偶补贴条件的,随任配偶补贴按一类地区补贴标准计发,不随任配偶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超过规定的期限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档案工资标准折为美元计发,不论配偶是否随任,配偶补贴均停发。7月1日后的工资和应享受的配偶补贴返馆后由使领馆计发。

  二、自1994年7月1日起,配偶国内派出单位停止向配偶所在单位支付借调补偿费和配偶国内工资,配偶随任期间国内工资停发。

  三、自文到之日起,除按规定可以配备的外伤和急救药品外,使领馆不得再购买和配备其他药品。使领馆现存药品可计费提供馆员使用,用完为止。

  四、自1994年7月1日起,馆员配偶回国行李托运费、搬运费自理,使领馆不予报销,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列入编外配偶的出国待遇的规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五、自文到之日起,馆员从香港和国内采购私人物品按《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已寄往香港亚洲贸易有限公司或国内的采购单,其运杂费可仍按原规定结算。

  六、自文到之日起,馆员从外交部供应处采购外汇商品,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供应处自行办理,使领馆不办理开单、收款和转账结算业务。此前办理尚未结清的款项仍由外交部转账,至全部结清为止。

  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个人起价所需小到炊、餐具费用由个人自理,外交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驻外使颌馆伙食管理的通知”(外发[1992]16号)中有关公家报销小型炊、餐具办法同时废止。

  八、文到之日前使领馆为馆员宿舍配置助录像机、收录机、微波炉等不应由公家配备的物品收回,或留作公用,或折价处理给馆员个人,处理时须报国内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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