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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实行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5]281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认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精神,原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是指辅业企业的全部职工,另外还包括主体企业需要分流的富余人员。在确认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比例时,不管辅业单位在改制前为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都应将原辅业单位的全部职工认定为改制企业安置的原企业的富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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