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根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邮政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政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
邮政法》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 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
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