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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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