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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国务院370号令是否适用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国务院370号令
是否适用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5]632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国务院370号令是否适用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
十七条
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
十四条
、第
十五条
、第
十六条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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