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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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