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填表说明:
  1.“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可根据初步分析的情况填写,表中暂不能填写的事项和最终认定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待调查结束后再按要求正式上报。
  2.“死亡人数”中,如有下落不明人员,应当给予注明。
  3.“实际产量”应填报年初至事故发生时或前一年的产量,并予以注明。
  4.“六证”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如“六证”不全或无效,应在“其他情况说明”中注明缺少或无效的证照。
  5.“矿井评估等级”按A、B、C、D类填报。
  6.“下达执法文书”要求填报事故发生前6个月内所下达的文书。
  7.对照《特别规定》,如矿井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应在表中“其他情况说明”中予以注明。
  此外,请各省局在10月底前将2005年以来发生的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报国家局事故调查司。
  联系电话(带传真):010-64463204

  附件2: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


  事故发生的时间、企业名称、事故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发生后,国家有关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情况。
  事故调查组组成及工作情况等。
  一、事故单位概况
  企业(总公司、公司、矿务局)概况:企业成立时间、性质、职工人数、独立核算单位数、生产矿井数、核定能力、事故前一年及当年产量等。
  事故矿井概况:矿井沿革;建矿时间、投产时间、设计能力、核定能力;矿井“六证”持证情况,矿井定性;实际产量、职工人数、劳动组织等;矿井开拓方式、采掘布置和采煤方法;矿井通风方式和通风情况,监测监控系统;矿井排水系统及排水量等;瓦斯、煤尘鉴定情况、自然发火期和水文地质情况等有关基础资料。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善后情况
  事故经过及报告:从交接班直至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情况。
  抢险救灾情况:救灾指挥部指挥情况、救护队抢救情况及抢救结果。
  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瞒报过程(没有瞒报的省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