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煤矿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在3个月内结案。各省局应于事故调查组成立后2个月内向国家局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国家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并且必须在5个月内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逾期未能上报的,将予以通报。省局在向国家局上报正式调查报告之前,应到国家局专题汇报研究。
六、国家局已采用新的文件格式和内容对煤矿特大事故进行批复,要求各省局也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国家局审批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二)。对省局上报事故调查处理请示件的具体要求是:向国家局上报1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请示,请示件应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同时要向国家局事故调查司报送1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和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及有关图纸等,同时报送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邮箱:dingbc@chinasafety.gov.cn)。
各省局要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特别是对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事故矿井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罚建议等重点内容一定要表述准确、全面。
附件1.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表
2.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事故单位 │ │企业性质│ │
├──────┼──────┬─────┬────┼────┼───┤
│事故时间 │ │ 事故类别 │ │死亡人数│ │
├──────┼──────┼─────┼────┼────┼───┤
│经济损失 │ │ 核定能力 │ │设计能力│ │
├──────┼──────┼─────┼────┼────┼───┤
│实际产量 │ │ 建井时间 │ │投产时间│ │
├──────┴──────┼─────┼────┴────┼───┤
│ “六证”是否齐全有效 │ │ 矿井评估等级 │ │
├─────────────┼─────┼─────────┼───┤
│ 基建井是否生产 │ │ 是否越界开采 │ │
├─────────────┼─────┼─────────┼───┤
│ 是否在技改区生产 │ │是否超强度、超定员│ │
│ │ │ 生产 │ │
├─────────────┼─────┼─────────┼───┤
│ 矿井瓦斯及突出情况 │ │有无承包、转包现象│ │
├─────────────┼─────┼─────────┼───┤
│ 停产整顿期间是否生产 │ │ 是否为转制企业 │ │
├─────────────┼─────┼────┬────┼───┤
│ 矿井类别 │ 生产 │ 基建 │ 技改 │非 法 │
│ ├─────┼────┼────┼───┤
│ │ │ │ │ │
├──┬─────┬────┼─────┼────┼────┼───┤
│下达│ 时间 │执法部门│报政府情况│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 闭 │
│执法├─────┼────┼─────┼────┼────┼───┤
│文书│ │ │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直接│ │
│ 原因 │ │
├────┼────────────────────────────┤
│事故间接│ │
│ 原因 │ │
├────┼────────────────────────────┤
│其他情况│ │
│ 说明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