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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八)净资本比率=报告期末净资本/净资产×100%;
  (九)流动比率=报告期末(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代买卖证券款)×100%;
  (十)或有负债比率=报告期末包括担保在内的各项或有负债金额(为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产×100%;
  (十一)资产负债率=报告期末总负债/总资产×100%;
  (十二)资产周转率=报告期间营业收入×2/[(报告期初总资产-报告期初代买卖证券款)+(报告期末总资产-报告期末代买卖证券款)];
  (十三)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间净利润×2/(报告期初净资产+报告期末净资产)×100%。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净资本计算表。公司可自愿按照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要求详细披露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于每年7月20日前披露当年的中期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净资本计算表等。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一)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
  (二)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如果就重大传闻进行澄清或证实,应当及时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创新方案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后,应在获得评审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创新方案主要内容,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创新产品除披露产品说明外,还应介绍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年度报告应以.pdf文件格式按照本指引有关要求按时报送至协会zqps@sac.net.cn邮箱,其余披露内容应以.doc只读文件格式报送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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