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试点类
(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2005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内部控制,建立和健全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96号)、《
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41号)和《
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据《
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
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引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除指引要求外,鼓励公司比照上市证券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除有其他说明外,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公司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前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创新动态、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信息的报送时间、内容与格式参照协会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发布的《
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