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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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