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3.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4.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
5.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6.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重要事项变更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在5日内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东或出资人,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保送中国保监会:
1.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1.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化情况说明;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公司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上的公告;
4.许可证原件。
三、关于市场退出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解散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