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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六)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3.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4.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
  5.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6.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重要事项变更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在5日内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东或出资人,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保送中国保监会:
  1.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1.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化情况说明;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公司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上的公告;
  4.许可证原件。
  三、关于市场退出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解散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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