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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保监发[2005]6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许可证的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5.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四)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五)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核,派出机构对保险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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