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和2004年第62号公告,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类(入侵探测器)4种(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自2003年8月1日起,列入新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4类(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箱))7种(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的上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采用认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打击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获证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统一指导下,各地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承担,只有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4号公告,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承担。同时,根据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3号公告,对列入新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承担。如有变更,以国家认监委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