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二)罐体的外形尺寸、操作箱、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等均不得超出所选集装箱框架外部尺寸。
  二、关于罐体告示牌和环形色带(即反光带)
  对罐体告示牌、环形色带、标志图形字样和字色等应当按照《方案》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附本文后)的要求进行标识。《方案》中未予要求的,仍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同时符合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改变罐车使用条件
  罐车使用单位如改变原罐车使用条件(包括介质、温度、压力等),应当对罐车进行相应的改造。由具备罐车制造或维修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按照上款要求喷涂罐体的环形色带及相关标志。使用单位将改造后的罐车交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重新核定充装介质的额定载质量,并对罐体内部进行置换。
  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将罐车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关于罐体容积
  对于新制造的各类罐车,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车辆的总载质量及所充装介质的最大密度确定罐体的容积。经核定,介质额定充装量(即额定载质量)与罐体质量之和不得超过车辆的总载质量。
  对在用罐车,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总局与交通部、公安部、铁道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要求,对罐体容积按照设计储运的介质进行核定,对于罐体实际容积超过核定容积的,应当由具备罐车制造或维修资格的单位对罐体容积进行改造(可采取隔离舱等方式),以满足所核定容积的要求。
  五、关于罐式集装箱的吊装
  罐式集装箱只能采用顶角件或底角件起吊方式吊装,但应符合GB/T16563《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6.3和6.4条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