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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鳗鱼和蜂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认真落实出口食品企业质量承诺制
  各局应认真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82号)的有关规定,在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求各鳗鱼和蜂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书面承诺。
  (一)对已经出口的鳗鱼和蜂产品,企业须承诺:
  1.该批产品在养殖(养蜂)时从未使用过包括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恩诺沙星等禁用药物;
  2.该批产品的原料和成品经检测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要求,未检出禁用药物残留或限用药残留超标。
  如果企业不能做出上述承诺,则须承诺立即召回和撤回相关产品;否则,自愿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暂停接受报检的防范处置。
  (二)对于希望继续出口鳗鱼和蜂产品的企业,出口前须做出三(一)1、2项承诺外,还须保证:一旦被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外发现禁用药物残留问题,企业自愿永远放弃相关产品的出口资格。
  在实施出口质量承诺制的基础上,各局要加强监管,对违规企业要及时上报总局列入“黑名单”,上网公布,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淘汰出局,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
  四、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若干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均暴露出我检验检疫队伍自身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个别单位和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总局下发的文件不看、不学、不研究、不落实,在工作中表现为业务知识不扎实,管理不得要害,关键环节监管不到位,源头管理脆弱;等靠思想严重,技术水平不强,缺乏探索进取精神;不能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错误地将牺牲原则等同于加大服务力度,对问题视而不见,导致出口食品在国外被发现问题;有的甚至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不起非法利益的诱惑,甘当不法商人的非法牟利工具和牺牲品。各局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对业务执法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的同时,加大职业修养和道德教育力度,明察秋毫,防微杜渐,做到警钟长鸣,维护检验检疫队伍的纯洁性和神圣感。当前,各局要在加强源头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出口前对鳗鱼和蜂产品禁用药物残留的检测(包括对已经出口产品留样的检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批批检测孔雀石绿(包括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残留,凡检出违禁药物残留的产品一律不允许出口,并要对该产品的原料来源进行溯源调查,暂停违规养殖场的供货资格和注册场的出口资格;对没有检测能力,又不能及时送检的单位,不得接受出口报检。对于异地出口的有关局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信息反馈与核查制度,确保出口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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