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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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