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
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6日 财建[2005]35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