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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
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正常运行,防止水质污染,确保水环境安全,保护库周及下游人群健康,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办)指导和协调三峡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清库工作进行指导;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省(市)库底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市)库底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库底清理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卫生、固体废物、建(构)筑物的清理范围为坝前156米高程接20年一遇回水线(不低于158米);林木清理范围为156米蓄水位。
  卫生清理对象为一般污染源和传染性污染源,固体废物清理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放射源等;建(构)筑物清理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林木清理对象为林木,零星果木;易漂浮物清理对象为秸杆类易漂浮物质。
  库底清理采用边搬边清和集中清理的方法,省(市)级验收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
  三、库底清理的调查内容与设计方案
  实物量调查由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由三峡办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根据调查结果,由三峡办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卫生、建(构)筑物、林木及易漂浮物清理方案》,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后,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市)编制库底清理实施计划,并批准实施。对拆除量大或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及特殊行业的建(构)筑物,应单独编制清理方案。
  《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方案》,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市)编制并批准实施,报三峡办备案。
  清理方案应包括清理数量、处理方案及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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