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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
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


  《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 王众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

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颁布后,现行广告监督管理规章中适用原《细则》的有关条款,需要依据现行《细则》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现决定对下列规章的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二条中“依据《细则》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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