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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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