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5]62号 2005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已于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是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做好
《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
《决定》发布至施行前的过渡期间,针对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实际,要合理发挥现有司法鉴定资源的作用,既防止不顾需要滥设司法鉴定机构,造成无序发展,又防止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能力锐减,甚至形成空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维持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满足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需求,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
《决定》的顺利施行创造有利条件。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严格根据
《决定》的要求,在各系统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鉴定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健全管理机制,规范鉴定活动。
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9月30日前按照
《决定》要求及新的管理体制完成调整工作。具体措施、进度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部署实施。调整措施部署实施前,现有鉴定机构可以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