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银发[2005]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23日起上调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表),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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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美元*│ 欧元 │ 日元 │ 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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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 │0.275│0.100│ 0.000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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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通知│0.500│0.375│ 0.00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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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1.250│0.750│ 0.01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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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1.750│1.000│ 0.01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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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1.875│1.125│ 0.010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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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2.000│1.250│ 0.010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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