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5]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当前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不规范和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为贯彻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银行卡受理市场主要参与方的职责
(一)关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签约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
商户收单机构为其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关于银行卡清算组织。银行卡清算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的法人。
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主要职责是建立和运营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银联应专注于这一主业,切实提高网络服务水平,并加强对“银联”品牌的管理和经营。
中国银联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制定由参与机构共同遵守的有关跨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的规范和标准。
中国银联应建立企业化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制度。要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敦促其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关于商户收单业务第三方服务商。第三方服务商是接受商户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由于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事关金融信息和支付体系的安全,从事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有严格的准入和管理制度,第三方服务商不得从事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