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原有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甲级单位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和换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5年第11号)
按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2005年11月和12月,分二批对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批次省份及受理时间
第一批省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河北、青海、新疆
第一批受理时间:2005年10月31日-11月4日
第二批省份:北京、天津、山西、内蒙、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
第二批受理时间:2005年12月5日-9日
二、请各持证单位按照
“三个办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期限后五日内统一转送国土资源部。
三、本次仅受理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甲级单位资质的重新核定和换证申请,不受理资质的升级申请。资质的升级申请,按照
“三个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顺序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
申请等级-------------- 单位原有资质等级 --------------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
表一: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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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成立时间 │ │
├──────┼─────────┼───────┼───┤
│ 法人性质 │ │注册资金或开办│ │
│ │ │ 资金 │ │
├──────┴─┬───────┴───────┴───┤
│ 主管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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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人代表人 │姓名│ │ 职务/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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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职务/职称 │ │
├────────┼──┼────┼───────┼───┤
│ 单位地址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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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成立于 年,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人,具有各类技术 │
│单位│人员 人,其中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
│ │技术人员总数 人。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 人,占技术人│
│简介│员总数的 %。单位近三年内承担过中型(含)以上地质灾│
│ │害勘查项目 项,其中质量优良的 项,质量良好的 项, │
│ │质量合格的 项。单位具有用于地质灾害勘查的钻探设备 │
│ │台(套),物探设备 台(套),测量设备 台(套),测│
│ │试设备 台(套),计算机及制图设备 台(套)。单位具│
│ │备完善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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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专业名│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及以下│小 计 │
│ 术 │ 称 │ │ │ │ │
│ 人 ├───┼────┼────┼───────┼───┤
│ 员 │工程地│ │ │ │ │
│ │ 质 │ │ │ │ │
│ ├───┼────┼────┼───────┼───┤
│ │水文地│ │ │ │ │
│ │ 质 │ │ │ │ │
│ ├───┼────┼────┼───────┼───┤
│ │环境地│ │ │ │ │
│ │ 质 │ │ │ │ │
│ ├───┼────┼────┼───────┼───┤
│ │岩土工│ │ │ │ │
│ │ 程 │ │ │ │ │
│ ├───┼────┼────┼───────┼───┤
│ │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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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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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专业技术人员简况
┌──┬───┬─────┬───┬────┬────┬────┬────────┐
│序号│姓 名 │身份证号码│专业职│职称证件│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事地质灾害勘查│
│ │ │ │ 称 │ 号码 │ 及时间 │ │ 技术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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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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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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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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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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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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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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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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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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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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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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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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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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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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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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