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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以及“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为加强对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于2005年11月2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可审批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体育部门名单和资料,以及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管辖内的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权的单位的数量以正式文件形式[(情况表附后)附电子版或email发至sh@sport.gov.cn]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技术制度处。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给各审批部门寄发《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将上网公布具有审批授予权的体育部门名单,不在名单内的体育部门一律视为不具有相应等级称号审批授予权的部门。
  联系人:张新
  电话:010-87182470
  传真:010-87182036

                            国家体育总局
                            2005年10月1日

  附:

一级、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权单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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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予权限│地(市)级体育行│
│    │  │  │   │    │    │政单位管辖内三级│
│    │  │  │   │    │    │运动员技术等级单│
│    │  │  │   │    │    │号授予权单位的数│
│    │  │  │   │    │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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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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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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