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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替代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修订了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即时废止。
  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正常施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10月1日前取得的成绩按旧制度和标准执行,10月1日之后取得的成绩按新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施行期间,由于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等各种原因造成运动员的成绩达到标准却未被授予相应称号。对于此类牵涉到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将进行一次性统一处理。请有关体育部门按正常等级称号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另附上未被授予称号的情况说明(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公章),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合格并提出意见后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技术制度处。逾期不再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三、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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