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农田标准化
五年内,示范区基本农田经过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农田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集中连片。在开展土地整理的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做到无零星分散建构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
2.田块平整、规则。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达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
3.水利设施配套。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排灌水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旱地要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4.田间道路通达。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适应耕作和田间管理要求;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适应机械化耕作需要。
5.防护林网配套。主干路、沟、渠两旁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区的防护林建设要满足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要求。
(二)基础工作规范化
1.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应做到清晰,具有统一标定的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图表册等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级备案。
2.数据资料及时更新。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要及时反映到基本农田登记表并落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图表册与现状一致。
3.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经济适用、整洁持久,主要设置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标志内容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要求及责任单位等。
(三)保护责任社会化
1.完善责任体系。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监察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明确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人应当明确,并与实际一致;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注有保护面积和责任人。
3.探索长效机制。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出发,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机制。
(四)监督管理信息化
以基本农田基础资料和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可靠,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反馈及时有效;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可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
五、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