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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服务“三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思想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抓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有关工作,争取尽快取得实效。
  各地拟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并附基本情况说明,请于2005年11月15日前报部耕地保护司。
  附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经研究,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树立以建设促保护的典范,进一步推进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精神,通过设立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创造新鲜经验,探索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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