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设部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1、总则
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