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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43号 2005年8月2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申请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5]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溴甲烷产品不仅用于农产品熏蒸杀虫剂,也可用于医疗器械灭菌消毒和化工原料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溴甲烷产品作为农药,征税率为13%;作为化工原料等,征税率为1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溴甲烷产品作为农药,退税率应为11%;作为化工原料等,退税率应为13%。因此,你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的溴甲烷产品,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征税率确定其相应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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