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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5]100号)


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意识,引导证券分析师规范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00年7月发布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经2005年8月23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2000年)同时废止。
  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证券分析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规范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树立证券分析师的良好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提高证券分析专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是证券分析师在其执业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是对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业务素养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守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称执业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协助执业人员执行业务的人员参照本守则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证券分析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证券分析师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从事的活动或对证券分析师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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