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7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于2005年8月18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