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办法
(铁建设[2005]162号 2005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基桩检测业务的活动。从事铁路工程基桩检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铁道部认定,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
第三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的审查。
第四条 申请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企(事)业法人或者企(事)业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取得检测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或者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退休人员人数不得大于检测人员总数的30%;
(四)具有经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的检测设备;
(五)具有由检测业绩证明的检测能力(见附表1);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铁道部提供的格式文本);
(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表》(附表2);
(三)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的,提交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事)业法人授权书;
(五)检测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