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
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省、自治区、
直 辖 市
或部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人事部
建设部 编制
水利部
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申报专业”应按申请人所从事的具体专业填写,包括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五个专业。
3、“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对于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应分别填报。
4、“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系指水利水电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5、“正、副总工程师任职起止时间”,是指在有独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任正、副总工程师的起止时间,不包括单位内设部门的职务任职时间。
6、“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主要经历”中的“职务”栏目,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性质,如水工结构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