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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作和佩戴。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各地要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为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应当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按照国务院 2005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与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在今年内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或监察局)全部建立,市(地)、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建立,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 1、各级、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2、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式样 图(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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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01│天 津02│河 北03│ 山 西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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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05│辽 宁06│吉 林07│ 黑龙江08 │
├────┼────┼────┼─────┤
│上 海09│江 苏10│浙 江11│ 安 徽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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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13│江 西14│山 东15│ 河 南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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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17│湖 南18│广 东19│ 广 西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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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21│四 川22│贵 州23│ 云 南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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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25│陕 西26│甘 肃27│ 青 海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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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29│新 疆30│重 庆31│新疆兵团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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