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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全国公路检查路况检测结果封存单
  受检省份:检查日期:
  组长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参检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部检测中心派出代表签字:

┌────┬────┬───┬────┬────┬────┬─────┐
│检测路段│数据生成│检测路│起点桩号│止点桩号│检测里程│需要剔除 │
│顺序  │时间  │线编号│    │    │    │数据的桩号│
├────┴────┴───┴────┴────┼────┼─────┤
│                 检测里程小计│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完成所有检测任务,统一封存所有检测数据后交部公路司。
  测结果应剔除强制性减速设施、振动标线等影响测试数据的路段。
  5、路况检查分数计算
  各省份路况检查评分依据为“IRI加权平均值△”,△=∑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总检测的百米数。全国最高为满分600分,其余以5分为差值递减,第三十一名为450分。其中:
  高速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2计为1;
  2<IRI≤2.5计为0.9;
  2.5<IRI≤3计为0.8;
  3<IRI≤4计为0.7;
  IRI>4计为0.5。
  普通干线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3.5计为1;
  3.5<IRI≤4.5计为0.9;
  4.5<IRI≤6计为0.8;
  6<IRI≤8计为0.7;
  IRI>8计为0.5。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部分
  1、前期工作
  建议各单位将规范性文件统一汇编成册,连同光盘一起作为部全国检查收集的资料之一。届时可由部派人员或规划院、公路所参加调研的人员带回部里。
  109、202国道沿线省份文明样板路汇报与全国检查汇报一并进行,文明样板路检查评分办法及与全国检查相结合的建议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公路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组长单位应尽快确定所有检查组成员,并根据初步分工及检查标准请有关人员携带必要的规范、文件等有关资料。
  在抵达受检省份后,组长单位应首先根据检查标准明确各副组长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各副组长明确各组员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
  受检单位对照检查标准,指定各评分项目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接受检查组的质询。
  全国公路局长会期间,不安排管理规范化检查,检查时间顺延。路况检查照常进行。
  2、省级内业检查
  检查组根据内部分工,对照检查标准和受检省份有关资料,初步完成部分项目的评分。有疑问的,向受检省份相应的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
  检查组成员应将需要在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进一步核实的计划、技术资料等相关内容带至其他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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