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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部令
(第80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知晓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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