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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5.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其他费用,指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1款、第2款和第6款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逐步通过银行发放,第3款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1.基本支出,指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审核汇总后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民政部汇总上报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地方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民政部门汇总的实际接收人数和经费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经费。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其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央财政根据移交安置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服务管理机构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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