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相关主张及其认定
1、关于排除饱和牛皮纸的主张
立案后,米德维实伟克公司提出,饱和牛皮纸是一种与牛皮箱纸板有显著区别的牛皮纸板,应将其排除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外。申请人也认为该产品不属于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饱和牛皮纸在原料、生产工艺、物理特性、化学性能以及用途上均与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有显著不同,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商务部决定接受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将饱和牛皮纸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主张。
饱和牛皮纸的具体产品描述为:
产品名称:饱和牛皮纸(浸渍牛皮纸)
英文名称:Saturating Kraft
海关税则号:4804.3100, 4804.4100 和 4804.5100
产品描述:饱和牛皮纸是一种未漂白的牛皮纸板。饱和牛皮纸是由约80%未漂白的细短的硬木纤维和约20%未漂白的粗长的软木纤维在制纸设备中加工成的,单层的,高渗透性和吸水性的纸板。为了防止该产品遇潮吸水,通常使用防潮材料包装饱和牛皮纸。
饱和牛皮纸的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 浸湿时间
Waterleaf Test 吸水重量
Cobb Test 耐折次数
CD MIT Fold Endurance Test
检测数值 ≤2秒 >299克 <60次
2、关于牛皮折叠纸板的排除问题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提出,未漂白、未涂布的牛皮折叠纸板与牛皮箱纸板有区别,应将其排除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外。并提出,牛皮折叠纸板的紧度等相关物理指标不符合本案调查产品的技术指标。
经调查,商务部认定,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的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及相关指标确定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如该公司主张的牛皮折叠纸板的紧度等相关物理指标不符合本案调查产品的技术指标,则不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
3、关于排除原产于美国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纯牛卡”)产品的主张
立案后,美国森林和纸业协会及有关应诉企业对本案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产品,即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以下简称“纯牛卡”)和未漂白牛皮挂面箱纸板(以下简称“挂面牛卡”),纯牛卡应排除在此次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初裁后,美国有关利害关系方也对此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二者是两种不同的产品。
针对上述主张,商务部通过召开听证会、收集利害关系方评述、赴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等程序进行了调查,在初裁之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审查。经调查发现:
从物理特性和技术指标来看,纯牛卡和挂面牛卡在定量范围、横幅定量差,紧度、耐破指数、横向环压指数、横向短距压缩指数、横向耐折度、吸水性、交货水分等物理特性和技术指标上基本相同,不存在明显和实质性的差别。
从工艺流程和生产装备来看,纯牛卡和挂面牛卡的生产流程和使用的生产设备基本相同,除投入原材料中硫酸盐木浆的比例不同外,其他生产过程和生产设备基本相同。申请企业只需少量投资,经过微小的工艺调整,就可以用现有的设备生产纯牛卡,满足市场需求。
从外观和用途来看,由于表层均为硫酸盐木浆抄造,纯牛卡和挂面牛卡在制造成瓦楞纸板或者瓦楞纸箱后,平整光滑,无明显斑点,适合高档包装的印刷要求,两者均适用于制造重型、精细、贵重及冷藏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相互之间具有较高的竞争性和替代性。
从销售渠道和客户认知来看,纯牛卡和挂面牛卡均主要通过直销、代理商分销、设立办事处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大陆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相同,为瓦楞纸板和纸箱的加工企业,从客户认知来看,两者也应属于一种产品。
从销售价格来看,纯牛卡和挂面牛卡之间的销售价格不存在实质性差别,且正在不断缩小,其价格差距只是反映同一类产品之间不同型号、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差别,不能说明两者不是同一类产品。
综上,商务部认定,纯牛卡和挂面牛卡在物理特性和技术指标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工艺流程和生产装备相同、外观和用途、销售渠道、用户及客户认知等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异也属合理差异,属于同一类产品,应当在同一个反倾销案中予以调查。同时,有关利害方提出的中国大陆产业无纯牛卡的生产能力也与中国大陆产业实际情况不符,在中国大陆产业中,申请企业之一的福建青山在调查期内有生产相当数量的纯牛卡,申请企业之外中国大陆其他生产企业,如佳木斯造纸厂、广西荔蒲造纸厂等也生产和供应部分纯牛卡。因此,商务部对美国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关于应将纯牛卡排除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韩国公司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产品调查的主张
本案立案后,韩国制纸工业联合会及和承制纸株式会社等七家企业代表韩国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生产商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提出由于韩国产牛皮箱纸板无法满足被调查产品的物理指标要求,韩国产品不应包括在本次反倾销调查范围内,进而导致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应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情形,因此请求商务部立即终止此次对来自韩国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并随后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恳请商务部对韩国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商务部通过召开听证会、收集利害关系方评述等办法就该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赴韩国进行了实地核查,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在接受实地核查的各韩国企业向商务部报告的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交易中,其产品的耐折度不符合立案公告中规定的被调查产品的耐折度指标(60次),绝大部分产品的耐破指数未达到立案公告中的要求(2.6),并不属于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商务部决定在计算来自韩国的进口量时将这部分产品从中国大陆海关统计的进口数据中予以扣除。
另外,韩国企业主张在计算应扣除的进口量时也应包括企业出口至香港的产品。在核查中,商务部发现,韩国企业无法证明其出口至香港的货物最终确实转口至中国大陆,而且,中韩海关根据本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六个税则号所统计的海关数据差异很小,而韩国海关统计的韩国企业对香港的出口量远大于这一差异。商务部认为,企业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中包括了上述企业出口至香港的产品,因此决定对韩国企业提出的应从中国大陆海关进口统计数据中扣除企业至香港出口量的主张不予支持,在计算来自韩国的进口量时,不从中国大陆海关统计的进口数据中扣除韩国企业报告的其出口至香港的数量。
在扣除了实地核查所核实的韩国企业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未达到立案公告中物理指标规定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及普通箱纸板产品后,商务部重新计算了来自调查期内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及其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经调查,调查期内来自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超过了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进口量,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决定对韩国制纸工业联合会及其他韩国企业提出的关于终止针对原产于韩国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未予支持。初裁后,调查机关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经审查,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结果。
5、关于台湾地区公司应排除其产品的主张
立案后,台湾地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所生产的牛皮箱纸板与韩国、泰国及美国部分公司的产品有相同物理特性、质量。如果商务部接受韩国及美国之主张,认为其出口至中国大陆之箱纸板产品并非本次调查程序所涵盖的被调查产品,而自本次调查程序中排除韩国及美国,则商务部也应同时排除正隆公司。鉴于该公司对其主张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证据支持,商务部决定在终裁决定中对其排除主张不予接受。
6、泰国宪成纸厂有限公司的排除
在初裁中,对于泰国宪成纸厂有限公司,调查机关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为确定该公司国内销售和正常价值的基础;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出口价格。
初裁后,该公司在评论中提出,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泰国国内销售的产品与向中国出口的产品存在差异,不应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同时,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也不应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调查机关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并在实地核查中进行了重点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的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本案公告中规定的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指标,其产品不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如该公司将来出口被调查产品,将按照新出口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原料和工艺流程、技术装备水平、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的评价等因素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1、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或相近,不存在实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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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 │美国产品│台湾产品│泰国产品│韩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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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量范围g/㎡ │125+/-7-360+/-14 │115-440│115-360│115-360│11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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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度g/立方厘米│ 0.7 │ 0.69 │ 0.68 │ 0.68 │ 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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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破指数kpa.㎡/g │ 4.37 │ 4.8 │ 2.8 │ 2.8 │ 2.8 │
├─────────┼──────────┼────┼────┼────┼────┤
│横向环压指数N.m/g │ 8.0 │ 8.0 │ 8.0 │ 7.8 │ 8.0 │
└─────────┴──────────┴────┴────┴────┴────┘
从上表可以看出,被调查进口产品和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物理特征上基本相同,具有较好的抗压、耐破、抗皱等性能。
2、生产原料和工艺流程
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和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生产原料、制造过程和生产流程基本相同。
中国大陆生产企业生产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制造过程和工艺流程如下:
未漂白硫酸盐木浆或者回收废纸→碎浆机→筛选→除砂盘磨→成浆→网部→压榨→干燥→压光→卷取、复卷→打包入库,这一生产流程和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生产企业的产品制造过程和工艺流程基本相同,两者使用的原材料也基本相同,主要由未漂白硫酸盐木浆、回收废纸等组成。
3、技术装备
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生产企业的设备主要从德国、芬兰、美国、瑞典等国家引进,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生产企业的设备和技术装备的水平基本相同;
4、产品用途
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主要适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细、贵重和冷藏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和瓦楞纸箱。
5、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的评价与认同
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与被调查进口产品均主要通过直销、代理商分销、设立办事处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大陆市场进行销售。两者的销售渠道完全相同。作为消费者的中国大陆下游企业反馈意见表示:他们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中国大陆生产的同类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质量稳定、技术指标与进口产品相当,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中国大陆生产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装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和竞争性,中国大陆生产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案支持企业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齐河板纸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递交调查问卷答卷的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生产者全部进行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