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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0号——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终裁公告

  2、立案通知
  2004年3月23日,商务部向涉案的美国、泰国和韩国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对涉案的台湾地区,商务部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3月31日,商务部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美国、泰国和韩国驻华大使馆代表,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商务部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调查立案。同时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米德维实伟克公司、美国惠好公司、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美国国际纸业公司、龙威纤维公司、美国包装公司等八家美国公司,帮助丰纸业有限公司、宪成纸厂有限公司、泰坎纸业公司和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泰国公司,和承制纸株式会社、新大洋制纸株式会社、朝日制纸株式会社、斗林制纸株式会社、亚细亚制纸株式会社、东日制纸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月山等七家韩国公司,以及永丰余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台湾地区公司及美国森林及纸业协会向商务部登记应诉。
  (2)企业抽样
  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由于美国和韩国应诉企业较多,如为每一应诉企业计算倾销幅度将带来过重负担并妨碍倾销调查的及时完成,因此商务部决定分别对美国和韩国应诉企业采用抽样方式进行调查。商务部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美国惠好公司、米德维实伟克公司、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和美国包装公司作为美国公司的样本,抽取斗林制纸株式会社、和承制纸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月山作为韩国公司样本进行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2004年4月22日向应诉企业发放了抽样调查征求意见的函。在规定的时间内,韩国斗林制纸株式会社回函表明其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范围内,美国包装公司和韩国株式会社月山也分别向商务部回函,提出由于错误地统计了非被调查产品,其在原应诉申请表中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和金额有误,经重新确认后其调查期内实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较少或没有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为保证所选取样本的代表性,经研究,商务部重新选取了美国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作为美国被抽样企业,重新选取了韩国朝日制纸株式会社和亚细亚制纸株式会社作为韩国被抽样企业,并发函通知了上述三家公司,公司均未提交评论意见。另外,美国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及美国国际纸业公司也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部回函,申请自愿提交答卷,并希望单独为公司确定倾销幅度。
  其它被选取的美国和韩国企业未表示不同意见,商务部决定按上述最终确定的抽样结果进行调查。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排除了零倾销幅度、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的倾销幅度。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包括美国森林及纸业协会和美国应诉公司、韩国驻华使馆官员、韩国制纸工业联合会及相关韩国制纸企业、台湾地区应诉公司、以及本案申请人等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商务部,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产品税则号等问题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商务部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商务部在终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4年4月30日,商务部向泰国和台湾地区的所有应诉企业、美国和韩国被抽取作为调查样本的企业以及申请自愿答卷的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商务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共收到十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米德维实伟克公司、美国惠好公司、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帮助丰纸业有限公司、宪成纸厂有限公司、泰坎纸业公司、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永丰余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正隆股份有限公司。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美国国际纸业公司及所有韩国被抽中企业均未提交答卷。
  (5)补充问卷
  商务部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6)对韩国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针对韩国企业提出的关于韩国产品不应包括在本次反倾销调查范围内、应终止对韩国产品调查等相关主张,为核实其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应韩国企业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0月31日到2004年11月7日期间赴韩国就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对韩国制纸工业协会及韩国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在实地核查中,为保证本次核查的代表性,商务部首先对韩国制纸工业协会进行了核查,核实了韩国海关数据和制纸工业协会的统计资料,了解了韩国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等信息。根据韩国制纸工业协会提供的名单,商务部重点就产品的出口数量和物理指标对韩国牛皮箱纸板生产企业进行了核查。商务部从各企业的财务资料、库存系统和销售资料入手,重点核实了企业报告的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和普通箱纸板的交易;通过对各企业销售文件、出库记录和生产质量检验报告等原始生产资料的随机抽样,重点核实了企业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物理指标,同时结合韩国国家标准、企业产品型号设置、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信息对上述指标进行了交叉核对。被核查的协会和公司进行了准备,并对核查工作给予了配合。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官员的询问,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对实地核查中搜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法对该案做出裁定。
  (7)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为给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4年12月16日,商务部举行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方及其代理人、美国驻华使馆代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官员参加了此次听证会。申请人、有关应诉公司和协会等共九家涉案利害关系方在会上就牛皮箱纸板与牛皮挂面箱纸板是否为同一产品,牛皮箱纸板应否被排除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等问题进行了发言。各发言方在听证会后按规定向商务部提交了书面意见。商务部对各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并在裁定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4月1日,商务部发出了《关于参加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共有44个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23户;国外(地区)出口商2户;中国大陆进口商19户。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商务部成立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5月13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和应诉的所有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23份,包括: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5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2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接收了本案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评论材料;会见了美国林纸协会、美国惠好公司、台湾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进口商,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案件的相关陈述意见。
  (5)实地核查
  2004年8月至9月,调查机关对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齐河板纸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5家申请(支持)企业进行了产业损害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1-7日,调查机关赴韩国对和承制纸株式会社、亚细亚制纸株式会社、斗林制纸株式会社、朝日制纸株式会计、株式会社月山、东日制纸株式会社、新大洋制纸株式会社和灵风制纸8家韩国对中国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005年1月4-11日,调查机关赴香港对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香港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本案初裁公告,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四)延期公告
  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发布延期通知,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005年9月7日,应美国商务部的要求,调查机关就案件有关问题与美国商务部代理部长助理举行了电话会议,进一步听取了美方对本案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美国、泰国和台湾地区各被选中为样本并答卷的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6月至8月赴上述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实地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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